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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邯郸市仲裁委员会(2025)邯仲裁字第0547号案件枉法裁决的实名反映

时间: 2026年5月12日 作者:314127396 来源:网络整理
反映人:李君超
身份证号:130403199103171234
住址: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53号6号楼1单元6号
联系电话:
被反映单位:邯郸市仲裁委员会

本人系邯郸市鑫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,现就邯郸仲裁委员会在审理(2025)邯仲裁字第0547号案件中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,实名反映如下:

1. 对方核心证据系伪造,仲裁庭却直接采信
案件中,对方当事人柳振提交的顶账房明细表、商品房订购协议、证明等关键材料,存在印章虚假、编码矛盾、无公司签字及授权等问题,明显属于伪造证据。但仲裁庭未依法审查,直接将其作为定案依据,严重违背证据规则。

2. 对方故意隐瞒关键证据,仲裁庭未依法调查核实
柳振主张的3000万元借款,始终未提供借款合同、转账凭证等原始凭证;主张房屋已交付,也未提供任何交房、缴费记录;主张加盖印章系我方监事所为,也未出示任何授权文件。这些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的证据,柳振故意隐瞒不提交,仲裁庭却未要求其补充或依法调查,导致事实认定完全错误。

3. 本案无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,仲裁委无权管辖
柳振提交的协议上,既无我方合法授权人员签字,印章也系伪造,我方从未与对方达成过任何仲裁合意,邯郸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根本没有管辖权,却违法受理并作出裁决。

4. 仲裁程序严重违法,举证责任分配完全颠倒
本案中,柳振主张民间借贷关系,本应由其承担全部举证责任,但仲裁庭却将举证责任错误转移给我方,要求我方证明“不存在借贷关系”,完全违反了“谁主张、谁举证”的基本法律原则,程序严重不公。

本案仲裁过程中,相关人员置国家法纪于不顾,滥用职权、徇私枉法,错误作出裁决,强行认定借贷关系并要求我方承担责任。作为专业仲裁人员,不可能分不清本案的真实法律关系,我方多次提出异议,均未被采纳,完全违背了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”的法治宗旨。

为此,恳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核实,撤销该错误裁决,维护法律尊严与我方的合法权益。

反映人:李君超

2026年5月8日

 

来源:https://weibo.com/6381959959/52977852400383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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